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16號
SLDV,99,訴,616,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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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甲○○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之訴狀,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為有欠
缺。茲限原告於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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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