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72號
SLDV,99,補,572,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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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和企業社即錢燕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
玖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貳佰零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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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