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和企業社即錢燕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
玖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貳佰零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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