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
伍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