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乙○○
丁○○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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