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52號
SLDV,99,補,552,201006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乙○○
      丁○○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1/1頁


參考資料
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