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被 告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租期十九個月之租金總額,即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
捌佰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計算式(幣別:新臺幣):
(295,500+19,700+16,000)元×19月=6,292,8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