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債 務 人 甲○○原名:吳月.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協商條件?如已毀諾,請陳明 何時毀諾。
⒉提出債務人及其子包哲遠之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及其子包哲遠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⒌陳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含本薪、獎金、津貼、紅利等),並 提出99年1 月起至99年6 月止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若領 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 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⒍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並陳明每月租金若干元。⒎陳明每月雜費新臺幣4,500元之計算明細。⒏陳明債務人之子包哲遠目前就學或就業情形。如仍就學中,請
提出其學生證明文件。
⒐陳明債務人之前配偶包正中是否分攤其子包哲遠之扶養費,如 未分攤,請陳明其原因。
⒑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⒒提出債務人自聲請前2 年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 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⒓提出上開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