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9年度,247號
SLDV,99,拍,247,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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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7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陸利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之債務等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 億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7 月22日起至118 年7 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88年7 月23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陸利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7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 億5,000 萬元邀相對人為擔保物提供人,其借款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 支付違約金。詎第三人自約定清償日屆至後仍未依約清償, 尚欠本金1 億3,678 萬6,21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特約事項、借據、綜合授信契約、 增補契約8 紙、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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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