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31號
SLDV,99,司,131,201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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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 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 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 已消滅。又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 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 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故法院 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 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式審查,倘已 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 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 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玆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檢附股 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 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呈報本院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覆函表示綠色小鎮 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積欠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 428,588 元,有前開機關回函附於本院98年度司字第453 號 卷可查,經本院以99年3 月30日士院木民團99司字第131 號 函命清算人於文到5 日內提出前開完稅證明,經清算人於99 年4 月1 日收受,惟迄今未見提出,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 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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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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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色小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