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22號
SLDV,99,司,122,201006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普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普宏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宏公司)之清算人,清算程序中雖有台 北市監理處函報尚欠汽車燃料費新台幣(下同)11萬6,100 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函報滯欠房屋稅、地價 稅4 萬8,908 元、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及中 南稽徵所各函報積欠營利所得稅2 億7,008 萬1,190 元、9, 661 萬5,613 元、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函報尚欠牌照稅56,440 元,共計3 億66,91 萬8,251 元。惟普宏公司之土地房屋等 資產因拍物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拍賣分配完畢,資產為 零,無法清償上開稅款,且依法聲請宣告破產,亦經駁回聲 請在案。聲請人檢具收支明細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 算期內債權人清冊、債權受償分配說明等,且上開表冊業送 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爰依公司法第331 條第4 項規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 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 ,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 ,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 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次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 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而 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 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 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 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 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未為清償,法 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 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相關程 序(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使債權人誤認 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 ,94年2 月5 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增訂應由清算人 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 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 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 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 ,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 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 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 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 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 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普宏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收支明細 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 告、股東會議紀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普宏公司已否清算 終結。惟查,普宏公司之財產尚有汽車兩部,此有99年6 月 7 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另聲請人 自承普宏公司目前尚積欠3 億66,91 萬8,251 之稅款未繳。 普宏公司既仍有財產未予以變價,清償債務,揆諸上開三之 說明,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故本件清算尚未完結 ,從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備查 ,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1/1頁


參考資料
普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