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於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陸拾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伍佰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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