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9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9,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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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債 務 人 洪世平 


代 理 人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21 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 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見本院卷134 至135 頁,第109 至 120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85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 (下同)1 萬4500元,第86期清償債務金額為6674元,還款 期限為7 年2 月,總清償金額為123 萬9174元,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萬1339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父母扶養費46萬8000元後,為6 萬3339元,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3 萬9174元。參諸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已下市之欣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而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 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每月所得3 萬4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4500 元,及父、母親扶養費5000元後,所餘金額1 萬4500元, 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 萬4614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



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29歲,為提高清償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延長為7 年2 月,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 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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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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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8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 至8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4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86期清償金額667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
│ 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 │
│4.債務總金額:123 萬9174元(依本院99年5月2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5.清償總金額:123 萬9174元 │
│6.總清償比例:100﹪ │
│7.清償金額(1)123 萬2500元 清償比例(1):99.46﹪ │
│8.清償金額(2)6674元 清償比例(2):0.5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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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1) │ 每期可分配金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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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大商業銀行 │ 493418 │ 5774 │ 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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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384360 │ 4498 │ 2030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3272 │ 857 │ 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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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漢城 │ 60000 │ 702 │ 330 │
├──┼────────┼─────┼──────────┼───────────┤
│ 5 │洪世明 │ 228124 │ 2669 │ 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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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239174 │ 14500 │ 6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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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 ÷ 85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前85期總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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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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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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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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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