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0號
KLDV,99,訴,230,201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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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由於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 萬6,000 元 ,應徵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796 元,本院於民 國99年6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9 日 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 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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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