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0號
KLDV,99,訴,230,201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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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佰玖拾陸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 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9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 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 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分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準備言 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 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3 萬6,000 元,依上開規定,應徵 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796 元,是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命原告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 件(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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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