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9年度,6號
KLDV,99,親,6,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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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樹忍律師
被   告 乙○○即賈守謙).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住在「臺北縣土城市○○路70號13樓」,長期未 住在「臺北縣瑞芳鎮○號路0151號」,係至民國(下同)98 年8月21日渠父賈佑旺死亡(98年8月19日)後,為繼承渠 父之遺產,始將戶籍遷入「臺北縣瑞芳鎮○號路0151號」, 實際上並未住在該址,為被告所自陳,且為原告所不爭,並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不能認為「臺北縣瑞芳鎮○ 號路0151號」係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資合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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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