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丙○○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丙○○、傌
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4,500元、15,000 元,應分別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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