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99號
KLDV,99,補,199,2010061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甲○○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路二四九巷一八七之三號八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等不動產移轉登
記為原告所有,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上開不動產之價值,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價值,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