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黃俊夫訴 訟代理 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黃旭生 黃旭輝被 告 杜佩芬兼訴訟代理人 黃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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