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號
CYDV,99,重訴,8,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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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俊夫
訴 訟代理 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黃旭生
       黃旭輝
被    告 杜佩芬
兼訴訟代理人 黃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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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