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黃溪圳
相 對 人 吳純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掌上開發)於民國81年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 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8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民國81年1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8日止,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掌上開發於民國87 年4月16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 因債務人掌上開發於民國83年11月11日,邀同徐明德、劉朱 捻、徐于惠、王能仁、蔣光華、王饒生等為連帶保證人,向 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9,400,000元 ,約定於民國84年11月11日清償,嗣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31日讓與對債務人掌上開發 及其連帶保證人如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暨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予聲請人 ,並辦妥抵押權讓與登記。詎債務人掌上開發尚有本金538, 134,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 轉變更契約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借據及對外債權計算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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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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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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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新富│四 │8 │建│5458.00 │20000分之14 │所有權人:黃│
│ │ │ │ │ │ │ │ │ │溪圳20000分 │
│ │ │ │ │ │ │ │ │ │之7、吳純薇2│
│ │ │ │ │ │ │ │ │ │0000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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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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