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2號
CYDV,98,重訴,12,201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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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劉景讓
      李景恩
      鐘麗玉
      周銀環
      林對
      劉友聰
      劉冬收
      劉隆鎮
      劉明星
      劉張美惠
      許春香
      劉明座
      劉啟模
      劉鴻儒
      劉改良
      黃建民
      陳梅
      陳明松
      張麗華
      溫美玲
      李清雪
      張慧美
      黃偉煌
      沈秋南
      劉陳堛
      李錕鎮
      黃建賜
      劉秀緞
      許炳鴻
      林峻億
      鄭煌達
      劉金擇
      樊美惠
      薛明海
      林俊亮
      賴威志
      黃婉貞
      許嘉芳
      王詔璇
      葉麗美
      劉仁闖
      劉林娥
      劉許秀梅
      劉何金蓮
      劉永安
      劉金城
      劉金山
      劉清雄
      劉含少
      劉水泉
      劉寶盾
      劉金松
      劉張嬌來
      劉鐘聰
      陳蓮美
      蘇清格
      彭玉芳
      劉勝弘
      劉啟川
      劉安周
      劉清嶺
      李景滿
      李景松
      游素芬
      劉嘉雄
      李明宗
      蕭秀屏
      劉茂宋
      涂淯傑
      劉福枝
      李后釧
      謝仲秋
      謝銘富
      劉新春
      劉家承
      劉茂吉
      鄭萬
      劉松竹
      劉清炎
      劉倉喜
      劉信陽
      劉養
      何銘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劉素居
      蔡崑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額如附表所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只須所受損害,係由 於被告犯罪所致,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侵害事 實所犯之罪名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或受損害之人提起刑 事告訴或合法告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225號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以原告劉永安等30餘人未提出刑事 告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等情,依上揭說明,尚非有 據,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素居蔡崑元為夫妻,被告劉素居為 訴外人劉鋒銳之女,坐落嘉義縣民雄鄉頂崙村2鄰崙子頂85 號住宅及倉庫(下稱系爭倉庫)為劉鋒銳所有,劉鋒銳於民 國95年7月4日死亡後,於同年月23日起由被告劉素居繼承, 被告2人此後均有進出管理系爭倉庫之事實。被告2人曾於國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豐公司)擔任鞭炮包裝及環 境維護工作,並曾承租國豐公司部分廠房包裝爆竹煙火半成 品後銷售,被告蔡崑元更於94年間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 班受訓,於96年參加複訓班,均取得合格證書,被告應注義 且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於95年7月23日起至97年7月17日止, 將大量爆竹煙火恣意存放於通風不良、散熱不易之系爭倉庫



,倉庫內並堆放有紙箱,於97年7月17日凌晨3時55分許,當 時溫度攝氏27度、相對濕度78%,為高溫潮濕之環境,系爭 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致倉庫內之爆竹煙火因受潮、受 熱或原料因包裝破損混合,產生化學變化釋放熱能而起火自 燃、爆炸,更因倉庫內紙箱助長火勢,燃燒與爆炸結果使原 告受有傷害及財物損害,而被告準失火罪及過失傷害罪等犯 行,業經鈞院判決有罪在案,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項目欄之人身及財產 上損害等情。並為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原告請 求金額欄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以:被告2人自96年7、8月間起與訴外人郭文堯合 夥在距離系爭倉庫5公里以上之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北勢子 78之2號開快炒店,並無從事其他副業,不可能至系爭倉庫 內堆置爆竹煙火,被告忙於生意,僅於97年6月間偕同郭文 堯搬運物品進入倉庫1次,該爆竹被塑膠袋覆蓋,被告不知 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劉峰銳生前就系爭倉庫與訴外人蔡秋 埤訂有租約,而蔡秋埤以製造爆竹煙火為業,倉庫內爆竹煙 火可能是蔡秋埤堆置。被告劉素居名下曾有車號3W-0015號 紅色箱型車,該車於93年間已不堪使用,長年停放在北斗村 北勢子78之2號旁空地,且於95年間註銷並繳回牌照,被告2 人從未使用該車,其後該車售予訴外人羅家俊,改成宏興企 業社貨車,未再交由被告使用,並無證人劉友聰等人所述被 告駕駛箱型車搬運紙箱進入系爭倉庫情節。又嘉義縣消防局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認本件不排除化學物品混合引起自燃之 可能性較大,推論系爭倉庫為起火點等情,屬臆測之詞,並 未鑑定起火真正原因,無法證明被告有何過失責任,又被告 劉素居並未陳述有放置紙箱,鈞院刑事庭據為有罪推論基礎 ,認定顯有違誤,依最高法院50年度臺上字第872號判例意 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民事法院仍應 調查證據,並斟酌全辯論意旨,以判斷事實真偽,不受刑事 判決拘束。原告所列損害,有部分尚未提出發票、收據,有 部分僅提出估價單,無法證明損害確已發生,又請求均以新 品提出,未予折舊,並有重複請求者,亦有屋齡已久,無人 居住,僅局部受損者,原告請求金額顯然過高,應證明損害 金額確屬實在等情。並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四、原告主張被告劉素居蔡崑元為夫妻,劉素居為訴外人劉鋒 銳之女,系爭倉庫原為劉鋒銳所有,劉鋒銳95年7月4日死亡 後由被告劉素居繼承,於97年7月17日3時55分許,系爭倉庫 發生爆炸火災,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被告不爭執,有原告



提出現場照片及受損明細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件 相關之刑事案卷,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521號、99年度再字 第1號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五、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附表原告請求項目欄所列損害負共同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否認並辯稱:被告2人在北 斗村開快炒店,不知系爭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可能係之前 向劉鋒銳租用倉庫之訴外人蔡秋埤所堆置,不應由被告負責 ,且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則本件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應 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又原告請求金額若干為適當。 ㈠本件經本院調閱相關之上開刑事案卷:
⒈訴外人劉鋒銳死亡後,系爭倉庫由被告劉素居繼承,被告2 人此後均有進出及管理系爭倉庫,但平日未居住使用,僅堆 置雜物。又被告2人曾於92年7月至10月間,在國豐公司分別 擔任鞭炮包裝及環境維護工作,復於92年10月至93年4月間 承租國豐公司部分廠房包裝爆竹煙火半成品銷售,被告蔡崑 元更於94年11月18日、19日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班受訓 ,並於96年10月29日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複訓班,均取得合 格證書,被告2人均明知系爭倉庫內儲放大量爆竹煙火成品 材料,爆竹煙火原料分別具有氧化劑及還原劑成份,若未分 類置放受潮(熱)或包裝破損混合產生化學變化易釋放出熱 能,本應注意於存放爆竹煙火材料時應作分類存儲,且不得 儲放於通風不良、散熱不易之處所,而系爭倉庫面積非廣, 爆竹煙火堆置於倉庫中央偏東北位置,進入倉庫即觸目可見 ,被告2人為系爭倉庫共同管理人,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 疏於注意,未分類而儲放爆竹煙火材料於門窗緊閉之系爭倉 庫內,且旁置紙箱,於97年7月17日凌晨3時55分許,因上述 爆竹煙火材料未分類置放受潮(熱)或包裝破損混合,且倉 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產生化學變化,釋放出熱能引起附近 堆放之紙箱起火燃燒再引發爆炸,造成系爭倉庫炸燬倒塌, 火勢迅速蔓延,波及鄰近住宅、建築物,使附近居民受有傷 害及財物毀損等情,業經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上揭刑 事庭審理時指證明確,並有劉鋒銳死亡證明書、遺產分割契 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片、現場相關位置圖、崙子頂 85號主建築物品配置圖、磚造瓦房及鐵皮倉庫現場物品配置 圖、現場照片拍攝位置圖等在卷可稽。
⒉本案經嘉義縣消防局鑑定結果略以:系爭倉庫被炸開夷為平 地,內部物品被炸出空無一物,四周建物以系爭倉庫為中心 呈向外放射之「/」線形狀,附近住戶受損係系爭倉庫爆炸 所致。經勘查現場及依附近居民陳述,起火之系爭倉庫爆出 起火物掉落引起延燒,再依現場及系爭倉庫受燒情形、附近



路旁監視錄影及發現之目擊者陳述研判,系爭倉庫內東北側 位置為最先起火處,起火後導致內部囤積的煙火成品一起爆 炸,由於爆炸壓力波威力強大,致使附近住宅受程度不同之 燒(損)燬。又依火災發生時間、清理現場跡證、煙火原料 成份及堆置可燃紙箱等情,研判系爭倉庫內囤放煙火材料, 因未分類置放受潮(熱)或包裝破損混合,且倉庫通風不良 、散熱不易產生化學變化,釋放出的熱能引起附近堆放的紙 箱起火燃燒再引起爆炸,起火原因以不排除化學物品混合自 燃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有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附於 警卷可參,復有於爆炸案發生後在現場拾得之煙火用紙管、 包裝用紙、煙火用塑膠袋、高空煙火用半成品及煙火用管底 閥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本件爆炸火災案之發生係因系爭倉 庫內堆置煙火材料及紙箱,致化學物品混合自燃所引起。 ⒊被告劉素居嘉義縣消防局承辦人員詢問時供承略以:其父 往生後看到其父與蔡秋埤所訂租約,曾經進入系爭倉庫察看 ,發現倉庫內有以紙箱及塑膠帆布袋盛裝爆竹煙火半成品( 半球形塑膠、塑膠底閥及紙管)等語;並於警詢時供承略以 :系爭倉庫內約於90至91年間有放置爆竹,該爆竹一直放在 該處,但不知道存量多少,因為被塑膠袋覆蓋住等語,足見 被告劉素居於案發前即知系爭倉庫內置有爆竹煙火。證人即 鄰近住戶劉友聰劉隆鎮許春香、何劉嬌容則分別於偵查 及本院刑案審理時證述曾看見被告2人於案發前,多次駕駛 廂型車搬運紙箱進入系爭倉庫等情,參諸證人與被告劉素居 間多為同房親戚,彼此熟識,當無誤認之虞,且證人與被告 2人並無仇隙,自無甘冒偽證罪責,故意設詞構陷之動機, 上揭證人證述情節應可採信。雖被告劉素居名下車牌號碼3W -0015號廂型車已停駛並遭註銷車牌,於96年變賣予訴外人 羅家俊(現以宏興企業社重新申領車牌號碼為2409-QP號) ,被告2人名下現無登記任何廂型車等情,業經羅家俊於刑 案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相關車籍及財產資料在卷可稽,然 此僅證明被告2人該時並非駕駛上開車輛進入倉庫,尚不足 減損上揭證人指證被告2人曾多次駕駛廂型車搬運紙箱進入 系爭倉庫等情證詞之證明力,又證人郭文堯雖於刑案審理時 證稱與被告2人合開快炒店,未從事副業等情,然郭文堯並 非每日全天皆與被告2人同進出,參以上揭證人證詞多係指 稱被告2人係夜間進入系爭倉庫,郭文堯之證詞自難據為有 利被告2人之認定。
⒋被告劉素居因繼承關係而為系爭倉庫所有權人,且未租予他 人利用,自屬系爭倉庫之管理者,被告蔡崑元與被告劉素居 為夫妻關係,且有共同多次進出使用系爭倉庫之事實,已如



上述,當與被告劉素居同為系爭倉庫之事實上管理者無訛, 參諸上揭倉庫現場物品配置圖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所 示,本件火災之煙火爆竹成品係囤積於倉庫之中央偏東北位 置,系爭倉庫面積非廣,進入倉庫即可見該等煙火爆竹成品 及紙箱堆放,被告2人身為該倉庫之共同管理者,且多次進 出該倉庫,衡諸事理,除非係被告2人將爆竹煙火堆放於該 處,否則自難無視該等紙箱堆之存在,更應察看該等紙箱之 內容物為何,況被告劉素居自承案發前即知系爭倉庫內置有 爆竹煙火,已如上述,被告蔡崑元既與被告劉素居多次前往 該處,自對倉庫內置有爆竹煙火等情知之甚詳,被告2人辯 稱不知倉庫內堆置爆竹煙火云云,與經驗法則不符,顯為臨 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雖被告辯稱爆竹煙火可能是訴外人 蔡秋埤所堆置,並提出租約為證,證人張玉珍於刑案審理時 亦證稱略以:蔡秋埤確曾向劉鋒銳承租系爭倉庫堆置爆竹半 成品,蔡秋埤死亡後應仍放在倉庫中無人處理等語,惟本件 係因被告2人身為系爭倉庫之共同管理者,明知倉庫內有堆 儲煙火爆竹,仍違反注意義務,致生本件公共危險案件,與 堆積於倉庫內之煙火爆竹來源無涉,自難以被告上揭抗辯據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⒌按庫儲煙火爆竹時,應注意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 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 輕質隔熱性材料,且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35 度以下,相對濕度75%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 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 施,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 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 品,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9條 、第12條定有明文。被告2人明知系爭倉庫內堆置有爆竹煙 火,本應注意上揭規定,參以證人即國豐公司負責人蔡憲和 及會計陳如君於刑案中證述被告曾承租廠房包裝爆竹煙火半 成品銷售,被告蔡崑元曾參加爆竹煙火監督人受訓,取得合 格證書,有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函文可稽,被告2 人均具相關智識知悉大量堆置爆竹煙火具有危險性而應依規 定管理之能力,其竟疏未注意,未將上述爆竹煙火材料分類 置放,而儲放於門窗緊閉之系爭倉庫內,更於爆竹煙火材料 旁置放紙箱,致上述爆竹煙火材料未分類置放受潮(熱)或 包裝破損混合,且倉庫通風不良、散熱不易產生化學變化, 釋放出熱能引起附近堆放之紙箱起火燃燒再引發爆炸,致如 原告受有傷害及財物毀損,被告2人對於本件爆炸案之發生 ,確有過失。且被告2人因本件所涉及之公共危險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均有罪在案,有該案判決可稽,被告2人過失行 為堪予認定。又原告因本件爆炸火災案受有傷害及財產損害 ,與被告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 負過失侵權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鑑 定火災發生確切原因,傳訊證人郭文堯、張玉珍、羅家俊、 盛黃順喜等情,本院認事證已明而無必要,併此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 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93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 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固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 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 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222條第2項增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 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該增訂含有證明責任規範存在價值,損害 額證明極度困難時,法院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 仍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額確信時,俾使權利容易實現,減輕損 害額證明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本院參核原告所提出之受損照片及上揭刑事 案卷所附現場彩色照片,原告坐落於系爭倉庫附近之建物多 因爆炸受震致建物毀損、門窗位移、玻璃破裂、屋內物品毀 損,原告確受有損害,佐以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民雄分處98年 12月31日以嘉縣稅分房字第0986413259號函附之房屋稅籍資 料、原告提出之切結書、卷附照片所示建物狀況等,多數建 物及相關附屬設備之興建使用距本件爆炸火災發生均有10年 以上,必有折舊問題,本院依原告提出之單據資料及現場彩 色照片,參酌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臺(86)財字第52 051號令發布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 日臺(45)財字第4180號函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計算 基準,綜合計算裁量確定如附表本院核定金額欄所示(相關 折舊及計算見本院卷附資料)。另被告所稱原告黃建民、黃 建賜、王昭璇、樊美惠游素芬等人,就本件損害已獲明台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經該保險公司代位向被告起訴 等情,僅提出起訴狀及通知書影本為據,該案請求範圍尚未 確定,被告同意就本件兩造間賠償金額確定後再予釐清(見 本院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就被告上揭保險 代位之抗辯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六、綜上,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原告如附表主文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自毋庸逐一加以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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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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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 名│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 │本院核定 │被告應連帶給│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號│ │ │金 額 │金 額 │付原告金額 ├─────┬─────┤
│ │ │ │ │ │(主文金額)│原 告│被告連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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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景讓 │A玻璃1,000 │6,000 │400 │貳仟肆佰元 │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2,400 │ │ │
│ │ │B汽車烤漆5,000 │ │2,000 │ │ │ │
├─┼────┼─────────┼─────┼─────┼──────┼─────┼─────┤
│2 │李景恩 │A玻璃3,785 │3,785 │1,515 │壹仟伍佰壹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伍元 │ │ │
│ │ │ │ │ │1,515 │ │ │
├─┼────┼─────────┼─────┼─────┼──────┼─────┼─────┤
│3 │鐘麗玉 │A玻璃1,470 │53,770 │588 │壹萬壹仟壹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
│ │ ├─────────┤ ├─────┤伍拾捌元 │九 │一 │
│ │ │B鋁窗3,800 │ │1,520 │11,158 │ │ │
│ │ ├─────────┤ ├─────┤ │ │ │
│ │ │C捲門中柱8,000 │ │3,200 │ │ │ │
│ │ ├─────────┤ ├─────┤ │ │ │




│ │ │D汽車玻璃6,000 │ │2,400 │ │ │ │
│ │ ├─────────┤ ├─────┤ │ │ │
│ │ │E電視5,500 │ │550 │ │ │ │
│ │ ├─────────┤ ├─────┤ │ │ │
│ │ │F冷氣29,000 │ │2,900 │ │ │ │
├─┼────┼─────────┼─────┼─────┼──────┼─────┼─────┤
│4 │周銀環 │A玻璃400 │400 │160 │壹佰陸拾元 │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160 │ │ │
├─┼────┼─────────┼─────┼─────┼──────┼─────┼─────┤
│5 │林對 │A玻璃835 │835 │335 │參佰參拾伍元│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335 │ │ │
├─┼────┼─────────┼─────┼─────┼──────┼─────┼─────┤
│6 │劉友聰 │A房屋毀損200,000 │360,000 │ │壹拾參萬零捌│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
│ │ │B天花板、隔間、門 │ │130,860 │佰陸拾元 │四 │六 │
│ │ │ 89,100 │ │ │130,860 │ │ │
│ │ │C水電維修35,000 │ │ │ │ │ │
│ │ │D玻璃3,511 │ │ │ │ │ │
│ │ ├─────────┤ ├─────┤ │ │ │
│ │ │E其他32,389 │ │0 │ │ │ │
├─┼────┼─────────┼─────┼─────┼──────┼─────┼─────┤
│7 │劉冬收 │A房屋毀損 │2,278,776 │911,443 │玖拾壹萬壹仟│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1,584,352 │ │ │肆佰肆拾參元│ │ │
│ │ │ │ │ │911,443 │ │ │
├─┼────┼─────────┼─────┼─────┼──────┼─────┼─────┤
│8 │劉隆鎮 │A房屋毀損 │3,984,180 │1,164,704 │壹佰貳拾參萬│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
│ │ │ 2,911,975 │ │ │柒仟肆佰貳拾│九 │一 │
│ │ ├─────────┤ ├─────┤捌元 │ │ │
│ │ │B家電毀損 │ │39,700 │1,237,428 │ │ │
│ │ │ 397,000 │ │ │ │ │ │
│ │ ├─────────┤ ├─────┤ │ │ │
│ │ │C房屋及家電 │ │33,024 │ │ │ │
│ │ │ 675,205 │ │ │ │ │ │
├─┼────┼─────────┴─────┴─────┴──────┴─────┴─────┤
│9 │許碧君 │撤回。 │
├─┼────┼─────────┬─────┬─────┬──────┬─────┬─────┤
│10│劉明星 │A鐵門10,000 │271,514 │4,000 │柒萬玖仟柒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
│ │ ├─────────┤ ├─────┤肆拾柒元 │一 │九 │
│ │ │B裝潢材料16,300 │ │1,630 │79,747 │ │ │
│ │ ├─────────┤ ├─────┤ │ │ │
│ │ │C門片7,000 │ │2,800 │ │ │ │




│ │ ├─────────┤ ├─────┤ │ │ │
│ │ │D水泥高壓瓦1,000 │ │400 │ │ │ │
│ │ ├─────────┤ ├─────┤ │ │ │
│ │ │E油漆料765 │ │77 │ │ │ │
│ │ ├─────────┤ ├─────┤ │ │ │
│ │ │F鋁門窗6,850 │ │2,740 │ │ │ │
│ │ ├─────────┤ ├─────┤ │ │ │
│ │ │G鐵厝修理40,160 │ │16,064 │ │ │ │
│ │ ├─────────┤ ├─────┤ │ │ │
│ │ │H落地窗、玻璃窗 │ │11,028 │ │ │ │
│ │ │ 27,569 │ │ │ │ │ │
│ │ ├─────────┤ ├─────┤ │ │ │
│ │ │L電腦17,200 │ │1,620 │ │ │ │
│ │ ├─────────┤ ├─────┤ │ │ │
│ │ │I冷氣機53,000 │ │5,300 │ │ │ │
│ │ ├─────────┤ ├─────┤ │ │ │
│ │ │J窗簾60,000 │ │24,000 │ │ │ │
│ │ ├─────────┤ ├─────┤ │ │ │
│ │ │K百葉窗、窗簾布 │ │2,955 │ │ │ │
│ │ │ 7,387 │ │ │ │ │ │
│ │ ├─────────┤ ├─────┤ │ │ │
│ │ │L電器8,600 │ │860 │ │ │ │
│ │ ├─────────┤ ├─────┤ │ │ │
│ │ │M玻璃15,683 │ │6,273 │ │ │ │
├─┼────┼─────────┼─────┼─────┼──────┼─────┼─────┤
│11│劉張美惠│A房屋毀損1,350,000│1,391,930 │540,000 │伍拾伍萬柒仟│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貳佰柒拾元 │ │ │
│ │ │B汽車毀損41,100 │ │16,440 │557,270 │ │ │
│ │ ├─────────┤ ├─────┤ │ │ │
│ │ │C醫療費用830 │ │830 │ │ │ │
├─┼────┼─────────┼─────┼─────┼──────┼─────┼─────┤
│12│許春香 │A房屋毀損328,000 │481,128 │ │壹拾捌萬陸仟│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
│ │ │C鋁窗17,600 │ │173,995 │參佰玖拾柒元│一 │九 │
│ │ │G房屋整修90,000 │ │ │186,397 │ │ │
│ │ ├─────────┤ ├─────┤ │ │ │
│ │ │B汽車毀損41,075 │ │9,959 │ │ │ │
│ │ ├─────────┤ ├─────┤ │ │ │
│ │ │E汽車玻璃3,000 │ │1,340 │ │ │ │
│ │ │F雨刷350 │ │ │ │ │ │
│ │ ├─────────┤ ├─────┤ │ │ │




│ │ │D醫療費用1,103 │ │1,103 │ │ │ │
├─┼────┼─────────┼─────┼─────┼──────┼─────┼─────┤
│13│劉明座 │A玻璃1,000 │1,000 │400 │肆佰元 400│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14│劉啟模 │A玻璃500 │500 │200 │貳佰元 200│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15│劉怡貞 │撤回。 │
├─┼────┼─────────┬─────┬─────┬──────┬─────┬─────┤
│16│劉鴻儒 │A玻璃7,800 │7,800 │3,120 │參仟壹佰貳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元 3,120 │ │ │
├─┼────┼─────────┼─────┼─────┼──────┼─────┼─────┤
│17│劉改良 │A屋頂修繕114,377 │114,377 │33,350 │參萬參仟參佰│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
│ │ │ │ │ │伍拾元33,350│一 │九 │
├─┼────┼─────────┼─────┼─────┼──────┼─────┼─────┤
│18│黃建民 │A地磚、石英磚 │70,291 │21,540 │貳萬捌仟壹佰│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53,850 │ │ │壹拾陸元 │ │ │
│ │ ├─────────┤ ├─────┤28,116 │ │ │
│ │ │B玻璃、鋁門16,441 │ │6,576 │ │ │ │
├─┼────┼─────────┼─────┼─────┼──────┼─────┼─────┤
│19│陳梅 │A窗、門等59,000 │222,480 │23,600 │玖萬貳仟柒佰│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
│ │ ├─────────┤ ├─────┤玖拾元 │八 │二 │
│ │ │B玻璃、門、窗 │ │9,760 │92,790 │ │ │
│ │ │ 24,400 │ │ │ │ │ │
│ │ ├─────────┤ ├─────┤ │ │ │
│ │ │C門窗69,500 │ │27,8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D窗玻璃52,240 │ │20,896 │ │ │ │
│ │ ├─────────┤ ├─────┤ │ │ │
│ │ │E門17,340 │ │10,734 │ │ │ │
├─┼────┼─────────┼─────┼─────┼──────┼─────┼─────┤
│20│陳明松 │A玻璃鋁門料13,200 │90,200 │16,645 │參萬陸仟陸佰│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
│ │ │B窗簾17,000 │ │ │肆拾伍元 │九 │一 │
│ │ ├─────────┤ ├─────┤36,645 │ │ │
│ │ │C紫砂陶壺 │ │20,000 │ │ │ │
│ │ │ 60,000 │ │ │ │ │ │
├─┼────┼─────────┼─────┼─────┼──────┼─────┼─────┤
│21│張麗華 │A玻璃8,638 │8,638 │3,455 │參仟肆佰伍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伍元 │ │ │
│ │ │ │ │ │3,455 │ │ │




├─┼────┼─────────┼─────┼─────┼──────┼─────┼─────┤
│22│溫美玲 │A鐵門5,000 │13,491 │2,000 │伍仟參佰玖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陸元 │ │ │
│ │ │B玻璃8,491 │ │3,396 │5,396 │ │ │
├─┼────┼─────────┼─────┼─────┼──────┼─────┼─────┤
│23│李清雪 │A玻璃11,543 │11,543 │4,617 │肆仟陸佰壹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柒元 4,617 │ │ │
├─┼────┼─────────┼─────┼─────┼──────┼─────┼─────┤
│24│張慧美 │A玻璃、鋁材料、鎖 │14,693 │5,477 │伍仟捌佰柒拾│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13,693 │ │ │柒元 │ │ │
│ │ ├─────────┤ ├─────┤ │ │ │
│ │ │B電動鐵捲門1,000 │ │400 │5,877 │ │ │
├─┼────┼─────────┼─────┼─────┼──────┼─────┼─────┤
│25│黃偉煌 │A天花板2,000 │21,000 │800 │捌仟肆佰元 │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 │ ├─────────┤ ├─────┤ │ │ │
│ │ │B紗窗鋁料6,000 │ │2,400 │8,400 │ │ │
│ │ ├─────────┤ ├─────┤ │ │ │
│ │ │C玻璃13,000 │ │5,200 │ │ │ │
├─┼────┼─────────┼─────┼─────┼──────┼─────┼─────┤
│26│沈秋南 │A鋁窗、門308,496 │308,496 │123,399 │壹拾貳萬參仟│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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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