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99年度偵緝字第520 、521 號)一案,於中
華民國99年6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義成
書記官 許睿軒
通 譯 劉康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意圖他 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另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 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減刑 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詎乙 ○○仍不知悔改,㈠與綽號「金毛」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98年7 月20日12時許,兩人自大門進入丙○○ 所有之位於嘉義市○鎮街134 巷1 號房屋內,由乙○○在旁 把風,並由綽號「金毛」之成年男子竊取丙○○所有之sony 廠牌影音音響1 組,得手後騎乘機車離開該處,且於同日將 前揭影音音響出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並將該贓款朋分花用 殆盡。㈡乙○○明知甲○○未涉及前述刑事案件,竟意圖使 之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98年7 月27日,至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向警員誣指甲○○竊取丙 ○○所有之sony廠牌影音音響1 組,涉有竊盜犯行。㈢又乙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8 年8月 1 日14時30分許,在嘉義市○○路279 號「雲集網咖店」前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丁○○所有之自行車1台 ,得 手後離開現場。嗣經丙○○及丁○○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 ,為警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169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許睿軒
法 官 黃義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