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618號
CYDM,99,聲,618,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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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九十九年度 嘉簡字第六八號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判決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 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併諭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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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