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選簡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被 告 H○○
被 告 丙○
被 告 甲戊○○
被 告 甲庚○
被 告 甲酉○
被 告 甲申○
被 告 乙○○○女 69歲.
被 告 戌○○
被 告 a○○
被 告 Q○○
上十一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被 告 甲丑○○
被 告 V○○
被 告 x○○○
被 告 O○○
被 告 甲丙
被 告 t○○
被 告 甲寅○
被 告 h○○
被 告 J○○
被 告 d○○○
被 告 y○○
被 告 甲辰○
被 告 I○○
被 告 甲午○
被 告 亥○○
被 告 甲戌○○
被 告 宇○○
被 告 G○○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天○○
被 告 地○○○
被 告 壬○○
被 告 寅○○
被 告 K○○
被 告 q○○
被 告 甲癸○○
被 告 W○○
被 告 l○○
被 告 卯○○
被 告 S○○
被 告 m○○
被 告 午○○
被 告 甲子○○
被 告 己○○○
被 告 C○○
被 告 i○○
被 告 Z○○
樓2
被 告 辰○○
被 告 巳○○
被 告 丑○○
被 告 z○○
2
被 告 甲辛○○
被 告 o○○
被 告 n○○
被 告 M○○○
被 告 g○○○
被 告 f○○
被 告 甲亥○
被 告 v○○○
被 告 U○○
被 告 F○○
輔 佐 人 E○○
被 告 癸○○
被 告 甲丁○
被 告 A○○
被 告 k○○
被 告 r○○
被 告 甲甲○
被 告 b○○
被 告 L○○○
被 告 甲己○
被 告 酉○○
被 告 D○○○
被 告 甲未○
被 告 X○○
被 告 u○○
被 告 j○○
被 告 宙○○
被 告 申○○○
被 告 戊○○
被 告 辛○○
被 告 未○○
之4
被 告 Y○○
號
被 告 甲乙○
被 告 甲壬○
被 告 甲○○
被 告 B○
被 告 T○○
被 告 s○○
被 告 R○○
被 告 甲卯○
被 告 甲巳○
被 告 P○○
被 告 w○○
被 告 子○○
被 告 p○○
被 告 玄○○○
被 告 e○○
之2
被 告 黃○○
2
被 告 N○○
9三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選偵字第133號、98年度選偵字第146號~98年度選偵字
第192號、98年度選偵字第234號~98年度選偵字第294號)及追
加起訴(98年度選偵字第16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c○○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H○○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二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三所示之人連帶沒收。甲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四、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甲庚○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甲酉○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六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六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甲申○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七、十二所示之現金,應分別與附表十五編號七、十二所示之人連帶沒收。
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
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九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Q○○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五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現金貳仟元沒收。
a○○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叁年,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甲丑○○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所示之人連帶沒收。V○○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壹千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應與附表十五編號十一所示之人連帶沒收,另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
O○○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甲丙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x○○○、t○○、甲寅○、h○○、J○○、d○○○、y○
○、甲辰○、I○○、甲午○、亥○○、甲戌○○、宇○○、G○○、丁○○、庚○○○、天○○、地○○○、壬○○、寅○○、K○○、q○○、甲癸○○、W○○、l○○、卯○○、S○○、m○○、午○○、甲子○○、己○○○、C○○、i○○、Z○○、辰○○、巳○○、丑○○、z○○、甲辛○○、o○○、n○○、M○○○、g○○○、f○○、甲亥○、v○○○、U○○、F○○、癸○○、甲丁○、A○○、k○○、r○○、甲甲○、b○○、L○○○、甲己○、酉○○、D○○○、甲未○、X○○、u○○、j○○、宙○○、申○○○、戊○○、辛○○、未○○、Y○○、甲乙○、甲壬○、甲○○、B○、T○○、R○○、甲卯○、甲巳○、P○○、w○○、子○○、p○○、玄○○○、e○○、黃○○、N○○、s○○均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各褫奪公權壹年,扣案之現金各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黃慶隆(經本院另案審結)為中華民國98年縣長、縣市議員 暨鄉鎮市長選舉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候選人黃盈 智之父,係現任嘉義市東區中庄里里長。黃慶隆於上開選舉 期間,為使其子黃盈智能順利當選,竟與林振國(同里第20 鄰鄰長,經本院另案審結)共同,或夥同林振國分別與李素 花(同里第19鄰鄰長之母,經本院另案審結)、c○○(同 里第17鄰鄰長)共同,或與林德州共同(同里第8鄰鄰長, 經本院另案審結),或夥同林德州分別與Q○○(該里里民 )、H○○(該里里民)、丙○(同里第7鄰鄰長)、甲戊 ○○(同里第14鄰鄰長之母)、甲庚○(同里第2鄰鄰長) 、甲酉○(該里里民)、曾嘉寶(同里第12鄰鄰長,經本院 另案審結),或與林德州、曾嘉寶再分別與甲申○(同里第 11鄰鄰長)、乙○○○(同里第15鄰鄰長之妻)共同基於對 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 之犯意聯絡,以每票新台幣(下同)1千元之代價,為黃盈 智買票,而為下列賄選買票行為:
(一)黃慶隆於民國98年9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東區中庄里辦事 處,先行交付賄款5萬元與林振國,作為林振國向該里民行 賄之賄款,復於98年10月1日,在上揭地點,另交付5萬元、 3萬元與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5萬元、3萬元之款項分 別轉交與c○○、李素花,作為渠等2人向該里里民行賄之 賄款。另於98年10月9日,在上揭地點,黃慶隆復交付1萬5 千元與林振國,指示林振國將該筆1萬5千元之賄款轉交與c ○○,作為c○○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嗣林振國均依黃
慶隆之指示,分別前往c○○位於嘉義市○區○○里○○鄰○ ○路529號之住處、李素花位於嘉義市○區○○里○○鄰○○ 路537之49號之住處,將上開賄款如數交付與c○○、李素 花。被告林振國、李素花,及證人c○○均以每票1千元之 代價,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期間,逐戶至附表一至三所示 於此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之住 所,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受賄者x○○○等人(李林阿挽 投票受賄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 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賂賄金額 交與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受賄者x○○○等人收受,並囑咐 上開受賄者x○○○等人轉交其家中如附表一至三有投票權 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並預備對於上開 受賄者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上開受賄者x○○○等 人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收受林振國、李素 花、c○○所交付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賄賂金額(含受賄者及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 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二)黃慶隆復於98年9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位於嘉 義市○區○○里○○街12號之住處,將1百萬元交付與林德 州,作為林德州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林德州即分別:(1 )於98年9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與忠孝路口,將黃慶隆 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8千元交付與H○○,作為H○ ○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2)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甲庚 ○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73號之住處,將黃慶隆 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付與甲庚○,作為甲庚○向 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3)於98年10月中旬某日,在嘉義市 萬台宮內,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萬元交與甲丑 ○○,作為甲丑○○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甲丑○○嗣反 悔而未用以行賄);(4)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先在嘉義市萬 台宮,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10萬元交與丙○, 之後陸續在丙○位於嘉義市○區○○街193號之7住處,將黃 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2萬元、2萬元、1萬元交與丙○ ,共計15萬元,作為丙○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5)於98 年9月下旬某日及翌日,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193之6 號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3萬6千元、3萬6 千元交付與甲戊○○,共計7萬2千元,作為甲戊○○向該里 里民行賄之賄款;(6)於98年9月底某日,在甲酉○位於嘉義 市○區○○街75巷18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賄款 其中15萬元交與甲酉○,作為甲酉○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 ;(7)於98年9月中旬某日,在甲申○位於嘉義市○區○○街
62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百萬元賄款其中5萬元交與甲 申○,作為甲申○向該里里民行賄之賄款(甲申○嗣並未以 該5萬元行賄,而係陪同曾嘉寶,由曾嘉寶以上開賄款向附 表十所示受賄者交付賄賂);(8)於98年10月初某日,在曾 嘉寶位於嘉義市○區○○街98號之住處,將黃慶隆所交付1 百萬元賄款其中20萬元交與曾嘉寶,作為曾嘉寶向該里里民 行賄之賄款。(9)甲戊○○於98年10月10日,在V○○位 於嘉義市○區○○街131號之住處,將林德州所交付7萬2千 元賄款其中1萬6千元交付與V○○,作為V○○向該里里民 行賄之賄款(V○○嗣反悔而未用以行賄)。林德州、H○ ○、丙○、甲戊○○、甲庚○、甲酉○、曾嘉寶(其中甲丑 ○○、V○○分別收取上揭賄款後,並未向該里里民行賄) 均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分別於附表四至十二所示期間,逐 戶至附表四至十二所示受賄者即於此次嘉義市第一選區(東 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之住所,向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 之受賄者午○○等人(楊芳蘭投票受賄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 )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 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賂賄金額交與如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 受賄者如午○○等人收受,並囑咐上開受賄者如午○○等人 轉交其家中如附表四至十二有投票權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 須投票支持黃盈智,而對上開受賄者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 上開受賄者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其中林德州於98年 10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嘉義市○區○○里○鄰○○街193之6 號住處,交付行賄金額新台幣6千元與Q○○,委託Q○○ 於同日在嘉義市文化中心後方C○○所擺設之水果攤位,交 付賄款與C○○;另曾嘉寶係與甲申○共同前往附表十所示 受賄者住所,並由曾嘉寶由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開20萬元之 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甲申○由林德州所收取之上開5萬 元,並未用於投票行賄;又曾嘉寶並與乙○○○共同前往附 表十二所示受賄者住所,並由曾嘉寶由林德州處所收取之上 開20萬元之部分金額用以交付賄賂)。上開受賄者午○○等 人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收受林德州、H○ ○、丙○、甲戊○○、甲庚○、甲酉○、甲申○、曾嘉寶、 乙○○○所交付附表四至十二所示之賄賂金額(含受賄者及 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票權人2欄),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 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二、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為 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中旬某日晚間 9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路537號之55住處,以每票 1千元之代價,向N○○表示此次嘉義市市議員選舉拜託支
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3千元與N○○收受,並囑咐N○○ 轉交其家中有投票權之人各1千元,並轉知須投票支持黃盈 智,而對N○○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上開受賄者家中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N○○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戌○○上開賄賂金額,然均未轉告此事,亦未將上開 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陳金女、孫進星 。
三、a○○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為 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犯意,於98年11月16日晚間9時 45分許,在s○○位於嘉義市東區中庄里21鄰海埔新村18號 之住處,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向s○○表示此次嘉義市市 議員選舉拜託支持黃盈智,並當場提出2千元與s○○收受 ,並囑咐s○○轉交其家中另一有投票權之人1千元,並轉 知須投票支持黃盈智,而對s○○交付賄賂,並預備對於s ○○家中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s○○基於有投票權人收 受賄賂之犯意,收受a○○上開賄賂金額,然均未轉告此事 ,亦未將上開賄款交給渠等家中不知情之其他有投票權人黃 金龍。
四、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台南市調查站、台南縣 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H○○、丙○、甲戊○○ 、甲庚○、甲酉○、甲申○、乙○○○、戌○○、a○○、 、甲丑○○、V○○、Q○○、O○○、甲丙、x○○○、 t○○、甲寅○、h○○、J○○、d○○○、y○○、甲 辰○、I○○、甲午○、亥○○、甲戌○○、宇○○、G○ ○、丁○○、庚○○○、天○○、地○○○、壬○○、寅○ ○、K○○、q○○、甲癸○○、W○○、l○○、卯○○ 、S○○、m○○、午○○、甲子○○、己○○○、C○○ 、i○○、Z○○、辰○○、巳○○、丑○○、z○○、甲 辛○○、o○○、n○○、M○○○、g○○○、f○○、 甲亥○、v○○○、U○○、F○○、癸○○、甲丁○、A ○○、k○○、r○○、甲甲○、b○○、L○○○、甲己 ○、酉○○、D○○○、甲未○、X○○、u○○、j○○ 、宙○○、申○○○、戊○○、辛○○、未○○、Y○○、 甲乙○、甲壬○、甲○○、B○、T○○、R○○、甲卯○ 、甲巳○、P○○、w○○、子○○、p○○、玄○○○、 e○○、黃○○、N○○、s○○等101人於偵查或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振國(相對於附表一
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x○○○等人)、李素花(相對於附表 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丁○○等人)、c○○(相對於附表 三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m○○等人)、林德州(相對於附表 四所示之受賄者被告午○○等人,及共同行賄者即被告Q○ ○)、H○○(相對於附表五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i○○等 人)、丙○(相對於附表六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o○○等人 )、甲戊○○(相對於附表七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V○○等 人)、甲庚○(相對於附表八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甲丁○等 人)、甲酉○(相對於附表九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D○○○ 等人)、曾嘉寶(相對於附表十至十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 Y○○等人,及被告甲申○)、甲申○(相對於附表十所示 之受賄者如被告Y○○等人)、乙○○○(相對於附表十二 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p○○等人)、戌○○(相對於附表十 三所示之受賄者N○○)、a○○(相對於附表十四所示之 受賄者s○○)、附表三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m○○等人( 相對於被告c○○)、附表五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i○○等 人(相對於被告H○○)、附表六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o○ ○等人(相對於被告丙○)、附表七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V ○○等人(相對於被告甲戊○○)、附表八所示之受賄者如 被告甲丁○等人(相對於被告甲庚○)、附表九所示之受賄 者如被告D○○○等人(相對於被告甲酉○)、附表十所示 之受賄者如被告Y○○等人(相對於被告甲申○)、附表十 二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p○○等人(相對於被告乙○○○) 、附表十三所示之受賄者N○○(相對於被告戌○○)、附 表十四所示之受賄者s○○(相對於被告a○○)等人於警 詢或偵訊時證述綦詳,復有扣案如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現金 、第8屆市議員選舉嘉義市選舉人名冊2大冊在卷可佐,足徵 上開被告101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上開被告101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於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 施行,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公布後之現行法),而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投票行賄罪,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 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 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施 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條有投票受
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 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 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 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 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94 年度臺上字第3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c○○、H○ ○、丙○、甲戊○○、甲庚○、甲酉○、甲申○、乙○○○ 、戌○○、a○○、Q○○,及其他經本院另案審結之同案 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寶分別將附表一至十四 所示之賄賂交予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受賄者如被告x○○○ 等人,要求渠等於選舉投票時須將票投與上開市議員候選人 黃盈智,足徵附表一至十四所示受賄者對上開被告c○○等 樁腳交付上開金錢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自屬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之行為。至上開被告c○○、H○○、丙○、 甲戊○○、甲庚○、甲酉○、甲申○、乙○○○、戌○○、 a○○、Q○○及其他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 曾嘉寶所交付附表一至十四所示賄款與受賄者家中其他有投 票權人部分,因附表一至十四之受賄者均未轉告此事,亦未 將上開賄款轉交,故渠等對此顯不知情,是此部分僅止於預 備交付階段。另如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德州、甲戊○○分別將 用以行賄買票之款項交付證人甲丑○○、V○○,然該2人 嗣均反悔而未向任何人買票,是此部分亦僅止於預備交付階 段。
三、核被告c○○、H○○、丙○、甲庚○、甲酉○、甲申○、 戌○○、a○○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甲戊○○、乙○○○、Q○○ 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 賄賂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被告 甲丑○○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預 備交付賄賂罪。被告V○○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3項之預備交付賄賂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 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至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受賄者即O ○○、甲丙、x○○○、t○○、甲寅○、h○○、J○○ 、d○○○、y○○、甲辰○、I○○、甲午○、亥○○、 甲戌○○、宇○○、G○○、丁○○、庚○○○、天○○、 地○○○、壬○○、寅○○、K○○、q○○、甲癸○○、 W○○、l○○、卯○○、S○○、m○○、午○○、甲子 ○○、己○○○、C○○、i○○、Z○○、辰○○、巳○ ○、丑○○、z○○、甲辛○○、o○○、n○○、M○○
○、g○○○、f○○、甲亥○、v○○○、U○○、F○ ○、癸○○、甲丁○、A○○、k○○、r○○、甲甲○、 b○○、L○○○、甲己○、酉○○、D○○○、甲未○、 X○○、u○○、j○○、宙○○、申○○○、戊○○、辛 ○○、未○○、Y○○、甲乙○、甲壬○、甲○○、B○、 T○○、R○○、甲卯○、甲巳○、P○○、w○○、子○ ○、p○○、玄○○○、e○○、黃○○、N○○、s○○ 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罪。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賄賂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即所謂「 買票」),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其內涵。 而賄選買票,依通常社會經驗,恆需分別對多數有投票權人 同時或先後進行多次同種類之賄選買票行為,始有可能獲得 足以影響投票結果之票數。否則若僅對單一有投票權之人實 行一次賄選行為,顯然無從達到其犯罪之目的,故該罪在客 觀上自以反覆或延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常態,且反 覆實行之複次賄選行為,僅侵害單一之選舉法益,在刑法評 價上自應論以「集合犯」一罪,始為適當(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 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 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 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 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 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 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 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 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c○○、H○○、丙○、甲戊○○、甲庚○、甲 酉○、甲申○、乙○○○、戌○○、a○○、Q○○等人及 經另案審結之其他同案被告林振國、李素花、林德州、曾嘉 寶基於買票之單一或概括犯意,而有複次之買票行賄行為, 各該複次買票行賄行為中,雖有部分僅止於預備賄選階段, 業如前述,然渠等既已分別將用以買票行賄之款項交付附表 一至十四所示受賄者,而達交付階段,應僅依集合犯論以交 付賄賂之1罪。被告c○○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振國就附 表三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H○○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 州就附表五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丙○與同案被告黃慶隆、 林德州就附表六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甲戊○○與同案被告 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七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甲庚○與同 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八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甲酉
○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就附表九之投票行賄犯行;被 告甲申○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曾嘉寶就附表十之投 票行賄犯行;被告乙○○○與同案被告黃慶隆、林德州、曾 嘉寶就附表十二之投票行賄犯行;被告Q○○與同案被告黃 慶隆就其受被告林德州委託將賄款轉交與被告C○○之投票 行賄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上開被告101人均分別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自白上述犯行, 均應依渠等所犯係投票行賄或投票受賄犯行,分別應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或同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民主政治基礎在公平之選舉制度,使具有才德、品行 、學識、操守、政見優良且有志為民服務者,得以透過公平 選舉之制度勝出,故選舉機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 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公平 選舉制度首要避免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以確保選民得 基於理性、自主意志參與政治事務之決定,治安機關有鑑於 國內社會環境尚未能就此深自體認,民眾法治觀念薄弱,每 於選舉前,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 ,並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共同摒除賄選,詎上開被告101人等 竟置若罔聞,以身試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侵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