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8年度,12號
CYDM,98,選訴,12,2010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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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
被   告 O○○
被   告 t○○
被   告 甲寅○
被   告 h○○
被   告 J○○
被   告 甲丙
被   告 d○○○
被   告 y○○
被   告 甲辰○
被   告 I○○
被   告 甲午○
被   告 亥○○
被   告 甲戌○○
被   告 宇○○
被   告 G○○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天○○
被   告 地○○○
被   告 壬○○
被   告 寅○○
被   告 K○○
被   告 q○○
被   告 甲癸○○
被   告 W○○
被   告 l○○
被   告 卯○○
被   告 S○○
被   告 m○○
被   告 甲丑○○
被   告 午○○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甲子○○
被   告 己○○○
被   告 C○○
被   告 i○○
被   告 Z○○
被   告 辰○○
被   告 巳○○
被   告 丑○○
被   告 z○○
被   告 甲辛○○
被   告 o○○
被   告 n○○
被   告 V○○
被   告 M○○○
被   告 g○○○
被   告 f○○
被   告 甲亥○
被   告 v○○○
被   告 U○○
被   告 F○○
輔 佐 人 E○○
被   告 癸○○
被   告 甲丁○
被   告 A○○
被   告 k○○
被   告 r○○
被   告 甲甲○
被   告 b○○
被   告 L○○○
被   告 甲己○
被   告 酉○○
被   告 D○○○
被   告 甲未○
被   告 X○○
被   告 u○○
被   告 j○○
被   告 宙○○
被   告 申○○○
被   告 戊○○
被   告 辛○○
被   告 未○○
被   告 Y○○
被   告 甲乙○
被   告 甲壬○
被   告 甲○○
被   告 B○
被   告 T○○
被   告 s○○
被   告 R○○
被   告 甲卯○
被   告 甲巳○
被   告 P○○
被   告 w○○
被   告 子○○
被   告 p○○
被   告 玄○○○
被   告 e○○
被   告 黃○○
被   告 N○○
被   告 ○○
被   告 H○○
被   告 丙○
被   告 甲戊○○
被   告 甲庚○
被   告 甲酉○
被   告 甲申○
被   告 乙○○○
被   告 戌○○
被   告 a○○
上十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被告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x○○○O○○t○○甲寅○h○○J○○甲丙d○○○y○○甲辰○I○○甲午○亥○○甲戌○○宇○○G○○丁○○庚○○○天○○地○○○壬○○寅○○K○○q○○甲癸○○W○○○○、l○○卯○○S○○m○○甲丑○○午○○Q○○甲子○○己○○○C○○、H○○、i○○Z○○辰○○巳○○丑○○z○○甲辛○○、丙○、o○○n○○、甲戊○○V○○M○○○g○○○f○○甲亥○v○○○U○○F○○癸○○、甲庚○、甲丁○A○○k○○r○○甲甲○b○○L○○○甲己○酉○○、甲酉○、D○○○甲未○X○○u○○j○○宙○○申○○○戊○○辛○○未○○、甲申○、Y○○甲乙○甲壬○、乙○○○、甲○○B○T○○s○○R○○甲卯○甲巳○P○○w○○子○○p○○玄○○○e○○黃○○、戌○○、N○○、a○○部分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x○○○O○○t○○甲寅○h○○、J ○○、甲丙d○○○y○○甲辰○I○○甲午○亥○○甲戌○○宇○○G○○丁○○庚○○○天○○地○○○壬○○寅○○K○○甲癸○○W○○○○、l○○卯○○S○○m○○、甲 丑○○午○○Q○○甲子○○己○○○C○○、 H○○、i○○Z○○辰○○巳○○丑○○、z○ ○、甲辛○○、丙○、o○○n○○、甲戊○○V○○M○○○g○○○f○○甲亥○v○○○、U○ ○、F○○癸○○、甲庚○、甲丁○A○○k○○r○○甲甲○b○○L○○○甲己○酉○○、甲 酉○、D○○○甲未○X○○u○○j○○、宙○ ○、申○○○戊○○辛○○未○○、甲申○、Y○○甲乙○甲壬○、乙○○○、甲○○B○T○○、s ○○、R○○甲卯○甲巳○P○○w○○子○○p○○玄○○○e○○黃○○、戌○○、N○○、 a○○、所犯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當庭徵詢檢察官及上開被



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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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