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x○○○被 告 O○○被 告 t○○被 告 甲寅○被 告 h○○被 告 J○○被 告 甲丙被 告 d○○○被 告 y○○被 告 甲辰○被 告 I○○被 告 甲午○被 告 亥○○被 告 甲戌○○被 告 宇○○被 告 G○○被 告 丁○○被 告 庚○○○被 告 天○○被 告 地○○○被 告 壬○○被 告 寅○○被 告 K○○被 告 q○○被 告 甲癸○○被 告 W○○被 告 l○○被 告 卯○○被 告 S○○被 告 m○○被 告 甲丑○○被 告 午○○被 告 Q○○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律師被 告 甲子○○被 告 己○○○被 告 C○○被 告 i○○被 告 Z○○被 告 辰○○被 告 巳○○被 告 丑○○被 告 z○○被 告 甲辛○○被 告 o○○被 告 n○○被 告 V○○被 告 M○○○被 告 g○○○被 告 f○○被 告 甲亥○被 告 v○○○被 告 U○○被 告 F○○輔 佐 人 E○○被 告 癸○○被 告 甲丁○被 告 A○○被 告 k○○被 告 r○○被 告 甲甲○被 告 b○○被 告 L○○○被 告 甲己○被 告 酉○○被 告 D○○○被 告 甲未○被 告 X○○被 告 u○○被 告 j○○被 告 宙○○被 告 申○○○被 告 戊○○被 告 辛○○被 告 未○○被 告 Y○○被 告 甲乙○被 告 甲壬○被 告 甲○○被 告 B○被 告 T○○被 告 s○○被 告 R○○被 告 甲卯○被 告 甲巳○被 告 P○○被 告 w○○被 告 子○○被 告 p○○被 告 玄○○○被 告 e○○被 告 黃○○被 告 N○○被 告 c○○被 告 H○○被 告 丙○被 告 甲戊○○被 告 甲庚○被 告 甲酉○被 告 甲申○被 告 乙○○○被 告 戌○○被 告 a○○上十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上列被告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上開被告等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x○○○、O○○、t○○、甲寅○、h○○、J○○、甲丙、d○○○、y○○、甲辰○、I○○、甲午○、亥○○、甲戌○○、宇○○、G○○、丁○○、庚○○○、天○○、地○○○、壬○○、寅○○、K○○、q○○、甲癸○○、W○○、c○○、l○○、卯○○、S○○、m○○、甲丑○○、午○○、Q○○、甲子○○、己○○○、C○○、H○○、i○○、Z○○、辰○○、巳○○、丑○○、z○○、甲辛○○、丙○、o○○、n○○、甲戊○○、V○○、M○○○、g○○○、f○○、甲亥○、v○○○、U○○、F○○、癸○○、甲庚○、甲丁○、A○○、k○○、r○○、甲甲○、b○○、L○○○、甲己○、酉○○、甲酉○、D○○○、甲未○、X○○、u○○、j○○、宙○○、申○○○、戊○○、辛○○、未○○、甲申○、Y○○、甲乙○、甲壬○、乙○○○、甲○○、B○、T○○、s○○、R○○、甲卯○、甲巳○、P○○、w○○、子○○、p○○、玄○○○、e○○、黃○○、戌○○、N○○、a○○部分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x○○○、O○○、t○○、甲寅○、h○○、J ○○、甲丙、d○○○、y○○、甲辰○、I○○、甲午○ 、亥○○、甲戌○○、宇○○、G○○、丁○○、庚○○○ 、天○○、地○○○、壬○○、寅○○、K○○、甲癸○○ 、W○○、c○○、l○○、卯○○、S○○、m○○、甲 丑○○、午○○、Q○○、甲子○○、己○○○、C○○、 H○○、i○○、Z○○、辰○○、巳○○、丑○○、z○ ○、甲辛○○、丙○、o○○、n○○、甲戊○○、V○○ 、M○○○、g○○○、f○○、甲亥○、v○○○、U○ ○、F○○、癸○○、甲庚○、甲丁○、A○○、k○○、 r○○、甲甲○、b○○、L○○○、甲己○、酉○○、甲 酉○、D○○○、甲未○、X○○、u○○、j○○、宙○ ○、申○○○、戊○○、辛○○、未○○、甲申○、Y○○ 、甲乙○、甲壬○、乙○○○、甲○○、B○、T○○、s ○○、R○○、甲卯○、甲巳○、P○○、w○○、子○○ 、p○○、玄○○○、e○○、黃○○、戌○○、N○○、 a○○、所犯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當庭徵詢檢察官及上開被 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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