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石錦雲即林盛勇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
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