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審埔簡字,99年度,8號
NTDV,99,審埔簡,8,2010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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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埔簡字第8號
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 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5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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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