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1年度,61號
KSDM,91,交附,61,200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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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裕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林玉英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黃悅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燦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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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