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裕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林玉英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黃悅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燦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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