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449號
TNEV,99,南簡,449,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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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被 告 卓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簡字第449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 月8 日上午9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郭宛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到
被 告 卓碧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
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領回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0369號提存之
擔保金貳拾參萬貳仟元。
三、被告同意原告領回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318 號提存之
擔保金柒萬捌仟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于真
被 告 卓碧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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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