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496號
TNEV,99,南小,496,2010061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徐國峯即長懋企業社
被   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99年4月25日 │27,720元 │AW0000000 │建生營造有│臺灣中小企業│
│ │ │ │ │限公司 │銀行永康分行│
├──┼──────┼─────┼─────┼─────┼──────┤
│ 2 │99年4月25日 │36,036元 │AA0000000 │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3 │99年4月25日 │11,088元 │AA0000000 │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 │ │ │ │限公司 │分行 │
└──┴──────┴─────┴─────┴─────┴──────┘

1/1頁


參考資料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