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1號
原 告 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庚○○(兼送達代收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5 月27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99年7 月5 日上午10時為再開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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