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9年度,81號
TPEV,99,北簡聲,81,2010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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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北 勞簡字第73號、98年度勞簡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新 臺幣100元,由相對人負擔)外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 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530元
合 計 3,030元
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100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第一、二審部分2,930元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10即293元,合計為393元;剩餘之2,637元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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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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