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9年度,81號
TPEV,99,北簡聲,81,201006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訴訟費用之證書、計算書正本一份、並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北勞簡字 第73號、98年度勞簡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 用新臺幣100元由相對人負擔,除前開部分外,其餘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茲因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確定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額,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訴 訟費用之證書(繳費單據)、計算書正本一份、並按對方人 數提出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
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