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7202號
TPEV,99,北簡,7202,201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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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二七-EU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號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1審管轄權。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4月6日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 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號碼 027—EU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號牌2面(下稱系爭 行照、號牌)予被告使用,被告應每半年辦理車輛檢驗一次 ,並應按月給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200元, 牌照稅、燃料費、保險費及違規罰款亦由被告負擔。詎被告 逾期未依規定至相關地點審驗其職業駕照及職業登記證致被 註銷,且積欠行政管理費等迄未清償,為此以本件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向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返還系爭 行照、號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營業小客車租賃合約書、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車執照、號牌,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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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