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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