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0862號
TPEV,99,北簡,10862,201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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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62號
原   告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然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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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