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訴訟能 力顯有欠缺;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 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原告公司大小章、及原告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訴訟資料,該裁定業於99年6月11日送達 於送達代收人甲○○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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