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1號
原 告 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台北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月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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