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