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034號
原 告 金記東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