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手片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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