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八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盧俊誠
被 告 乙○○
丙○○
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新型專利第一六八五九八號(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號)專利訴願結果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 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秦紹霙係嘉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自訴人甲○○ 對「錶帶式鑰匙帶結構改良」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登記並取得新型第 一六八五九八號專利證書所示之專用權在案,被告竟未經自訴人同意大量仿冒並 販賣,嗣經自訴人發函通知,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法製 造侵害新型專利罪嫌。
三、本院經訊之被告秦紹霙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專利權法之犯行,辯稱:自訴人所稱其 享有之前開新型專利,係模仿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登陸實用公報第000000 0號「鑰匙之收藏袋」新型專利等語。經查,被告所享有之第一六八五九八號新 型專利,業經丙○○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後,於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依法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現由經濟部審理中,有申請書 影本及訴願理由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案應於上開舉發案確定前 停止審判。
四、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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