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99年度,7號
TCBA,99,再,7,2010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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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間地籍圖事件,
對於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0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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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