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出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8年度,92號
TCBA,98,簡,92,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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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2號
原 告 綠鉅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輔 佐 人 丙○○
被 告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出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
年6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8001210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4日委由嘉成報關行向被告 機關報運出口BEAN THREAD(100%綠豆)3KG×8BAGS/CTN成 品:100%純綠豆製造粉絲乙批(報單號碼:第DA/BE/97/Y579 /5350號),經海關通關系統電腦核定按C3(貨物查驗)方 式通關,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經被告機關 查驗取樣化驗結果,綠豆粉含量約80.84%,核有虛報出口貨 物品質規格之事實。嗣經被告機關依財政部關稅總局保稅退 稅處(下稱保稅退稅處)97年10月31日總保三字第09710005 46號函復略以:本案綠豆粉含量僅約80.84%,與核退標準規 格「100%綠豆原料製成者」不符,復查尚無規格「綠豆粉含 量約80.84%之其他原料核退標準,依規定不予核退。」被告 機關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之規定處以溢額沖退稅 額2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62,886元,原告不服,申請 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查綠豆含量高低的檢驗標準是送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檢驗浮 化率,鍋底化合物。原告生產粉絲非常注重品質控管,都 遵循經濟部國家標準CNS1485號所規範粉絲的檢驗方法, 溶水乾物量(鍋底化合物)之檢驗,每次費用2,100元, 但海關承辦員未充分了解產品屬性,事前未和業者溝通, 即送往民間機構「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友公司)化驗(綠豆還原法),檢驗費用一次竟高達42,0



00元,相同品質三次檢驗報告綠豆含量竟不一樣(高雄關 稅局送驗兩次97年5月9日62.10%、5月23日72.44%、臺中 關稅局8月15日80.84%),據了解綠豆經研磨成澱粉、蛋 白質已遭破壞,再製成粉絲,以目前科技尚無適當檢驗方 法將綠豆還原,因此其檢驗報告準確性亦有爭議,被告未 遵照上述國家標準CNS1485號所規範粉絲檢驗方法化驗, 以具爭議性的檢驗報告對業者處以虛報貨物品質、規格、 成分罰款,實難令人信服。況且整櫃可退稅只有31,443元 ,收入與檢驗費不成比率,亦可能因原料攪拌不均勻造成 檢驗規格不合。
(二)又所謂溢沖退稅,是否該解釋為超退稅,如綠豆含量80.8 4%,若已退稅100%,則超退19.16%的稅才叫溢退稅。假設 檢驗報告一切如法,確定成分不足需罰款者,應罰不足部 分,即粉絲出口時申報綠豆含量100%,抽驗含量為80.84% ,不足19.16%乘上31,443元,再乘以2倍罰款,正確罰鍰 應為12,049元,被告機關卻以100%的可退稅金額31,443元 乘以2倍罰款,此算法不合理。況且本件綠豆含量80.84% 的稅根本無法退,被告機關謂成分未達100%者出口前需向 工業局專案申請方可退稅,而無法退的稅,何來溢退稅。 原告於97年12月24日申請復查表明⑴此件被告機關沒有核 發出口報單,無法申請退稅,何來溢退稅。⑵自97年4月 後不論出口有無100%綠豆製造粉絲,財政部臺北關稅總局 保稅退稅處即全面封殺退稅,令所有出口廠商萬般無奈, 其原因據了解市售冬粉有添加其它澱粉為由,即認定出口 貨物均非100%綠豆所製造粉絲,故意刁難不給予退稅。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嗣於98年8月10日由被告 機關一位資深稽核人員告知,本件罰款計算錯誤,應提起 行政訴訟救濟,即此案正確罰款金額應為如上所述之12,0 49元。
(三)粉絲製作過程,取綠豆300公斤加水浸泡加工研磨成漿經 沉澱,僅能製成綠豆澱粉100公斤,再製成100公斤粉絲。 原告均遵守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定100%綠豆製造粉絲的退稅 標準3:1,要申請退稅,需先將粉絲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依國家標準CNS1485號粉絲檢驗法送驗,且依CNS1484號所 規範粉絲的品質,水分不得超過14%,溶水乾物量不得超 過7.5%,如此表示粉絲品質優良、符合規定標準,取得檢 驗報告後再向工業局送件,申請核定退稅標準文號,且需 每5年向工業局申請核定標準退稅文號,此標準已連續申 請過5年,分別於73、78、83、88、93年,已沿用25年。 海關屬財政部,沒有明文規定綠豆製造之外銷粉絲應採用



何種方式檢驗,應當遵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範之國家標 準CNS1485號檢驗才合理。被告之檢驗報告誤差甚距,造 成原告流失味全公司訂單,損失營業額50%,且10份100% 綠豆的出口報單申請退稅,卻只退4份,其餘遲不肯退稅 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 )。
三、被告則以:
(一)關於原告所稱略以:「海關未依經濟部國家標準檢驗粉, 送民間機構化驗(綠豆還原法),相同的品質三次檢驗報 告竟然綠豆含量都不一樣。以目前科技尚無適當檢驗方法 將綠豆還原,檢驗報告準確性有爭議,且整櫃可退金額只 有31,443元,檢驗費用卻高達42,000元,費用比收入高」 云云。經查:本件曾先經被告機關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協助化驗,惟該局說明尚無適當設備化驗綠豆粉絲之綠豆 含量百分比,被告機關乃依經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關 字第09700266500號函訂之「進出口貨物送往外界化驗鑑 定權威機構」清表,選擇適當權威機構華友公司化驗鑑定 ,鑑定結果綠豆粉含量約80.84%,自有其公信力,核與原 申報不符,涉有虛報出口貨物規格之情事。至於原告指稱 「檢驗費」過高乙事,查本件為化驗綠豆含量百分比與原 告所稱檢驗鍋底化合物不同,且檢驗費係根據該機構收費 標準辦理,是以,因化驗單位及化驗項目均不同,其費用 亦不相同。而國家標準CNS1485號僅能檢驗溶水乾物量百 分比,並無法檢驗貨物綠豆含量之百分比,核與被告送請 化驗出口貨物中綠豆含量百分比檢驗方式不同。另查原告 分別於3次不同時間報運出口3批貨物,既非屬同批貨物, 其化驗結果即可能不同。送請化驗鑑定之檢驗費係根據華 友公司收費標準辦理,其收費金額與原告原申報可退金額 高低並無關係,要無作為冀邀免罰之藉口。承辦人員請貨 主寫貨物鑑定承諾書,原告不肯寫,本件鑑定費用應由原 告負擔。
(二)原告主張正確罰款金額應為12,049元及所謂的溢沖退稅, 是否該解釋為超退稅等節。經查:按「(第1項)外銷品沖 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 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核退標準。...(第4項)外 銷品原料核退標準核定後,廠商出口貨品之品名、規格、 成分或其使用原料之名稱、規格、成分或應用數量,與核 定之原料核退標準不符者,應向經濟部申請重新核定其核 退標準。」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 4項前段所明定。原告不依上開規定重新申請核退標準,



而以虛報綠豆含量之方式意圖沖退原料稅。由於原告無綠 豆含量80.84%之原料核退標準,不得申退,故其退稅額為 「零」。本件溢沖退稅額之核計,係以100%綠豆原料製成 者之原料核退標準計算其可退稅額減去綠豆含量80.84%之 可退稅額「零」,即為可能溢沖退稅額。次查可能溢退稅 額係由辦理沖退稅之專責單位財政部關稅總局保稅退稅處 所核算,本件經財政部關稅總局保稅退稅處97年10月31日 以總保三字第0971000546號函復略以:「㈡原申報出口報 單,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工證化字第09302180710號外銷品 原料核退標準及所提供進口報單AW//96/3610/2322,核計 可退稅額為:4,560kg*應用數量3*@2.2985=31,443元。㈢ 本案出口貨物BEAN THREAD申報規格為100%綠豆,經貴局 查驗取樣送化驗結果,綠豆粉含量僅約80.84%,與前揭核 退標準規格『100%綠豆原料製成者』不符,復查尚無規格 『綠豆粉含量約80.84%』之其他原料核退標準,依規定不 予核退。」因原告無綠豆含量80.84%之原料核退標準,不 得申退,故其退稅額為「零」。是本件溢沖退稅額之核計 ,係以100%綠豆原料製成者之原料核退標準計算其可退稅 額減去綠豆含量80.84%之可退稅額「零」,即為溢沖退稅 額(31,443-0=31,443元)。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 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溢額沖退稅額2倍之罰鍰,計62,8 86元,於法洵無違誤。原告稱「罰款計算錯誤」,係誤解 溢沖退稅額之計算方式所致。
(三)原告訴稱「這件綠豆含量80.84%的稅根本無法退,臺北關 稅總局說成分未達100%,出口前需向工業局專案申請方可 退稅,已無法退的稅,何來溢退稅」乙節,經查原告於原 出口報單之「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且原出 口報單續頁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 ,核屬原告申請加工外銷貨物沖退進口原料稅捐案件。按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所 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2倍至5 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第2款,及同條例同條第4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之違章行為 以虛報出口貨物之品質、規格,而得以溢額沖退稅捐即已 構成,即課以貨物輸出人違反行政法上之注意義務為已足 ,不以實際沖退稅捐為要件。是以,原告無從解免其應負 之違章責任。次查系案貨物所用之進口原料非屬取消退稅 項目,且依保稅退稅處97年10月31日總保三字第09710005 46號函復:「原申報出口報單核計可退稅額為31,443元」 ,是以,本件貨物如未涉虛報加工外銷貨物之品質、規格



者,自可依規定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四)本案前於98年9月15日曾由立法委員林滄敏國會辦公室召 開「綠鉅田退稅及檢驗費事宜」協調會,原告不服被告檢 樣送請華友公司化驗鑑定綠豆含量百分比,惟協調會中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席人員明確表示,該局尚無適當設備來 化驗綠豆粉絲之綠豆含量百分比,此亦為原告所承認。原 告訴稱「與報運出口冬粉之同批貨物於98年12月1日送標 準檢驗局檢驗,檢驗結果水分6.19%、溶水乾物量5%」乙 節,查本件系爭貨物於97年8月14日報運出口並經查驗取 樣,與原告所稱「與報運出口冬粉之同批貨物於98年12月 1日送標準檢驗局檢驗」之貨品,並非取自原查驗時所取 樣品,要難認定係屬本件同批貨物。再查原告所提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之試驗報告係參照CNS1484、5033檢驗法試驗 ,依據上開CNS2.用語釋義2.2綠豆粉絲:本品係以50%以 上之綠豆澱粉為原料,添加其他澱粉或食用穀粉,經加水 攪拌...之長條形製品;及CNS6.檢驗6.3溶水乾物重量 之測定:...稱取溶於水之成分乾物重量並計算其百分 率,即為溶水乾物重量。可見CNS1484、5033檢驗法試驗 並非化驗綠豆含量百分比,尚無法證明本批出口貨物為10 0%純綠豆製造粉絲。
(五)按進出口貨物是否涉及虛報,悉以實際來貨與原申報是否 相符為斷。原告報運出口之系爭貨物既經被告查驗並檢樣 送請化驗結果,其綠豆粉絲之綠豆含量百分比與申報不符 而涉溢沖退稅,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處 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四、兩造之爭點:系爭貨品是否為100%純綠豆製造粉絲。原告主 張檢驗機構應由國家標準檢驗局以CNS1485檢驗法檢驗,被 告機關送華友公司檢驗之檢驗報告存有爭議,是否可採。五、經查:
(一)按「(第1項)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 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 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 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 還之。...(第5項)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有關原料 核退標準之核定、沖退原料關稅之計算、申請沖退之手續 、期限、提供保證、記帳沖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及「(第1項)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 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運銷國外者。...(第2項)前項沖退稅款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關稅法第63條第1項、第5項及貨物稅條



例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報運貨物 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 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第4項)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 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 ,並得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 、第4項所明定。又依據前揭關稅法第63條第5項、貨物稅 條例第4條第2項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授權 訂定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9條第1 項、第4項規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之申請,以貨品業 已外銷者為限。」「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由經濟部 按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原料 核退標準;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 限;通案原料核退標準之適用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限;屆 期均應由廠商重新申請核定。」「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核 定後,廠商出口貨品之品名、規格、成分或其使用原料之 名稱、規格、成分或應用數量,與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不 符者,應向經濟部申請重新核定其核退標準。」末按,經 濟部工業局93年9月15日工證化字第09302180710號「通案 」核定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有效日期:自93年9月15日 至98年6月30日;適用廠商:各廠適用)外銷成品「粉絲 (英文名稱:BEAN THREAD)」、規格「100﹪綠豆原料製 成者」。
(二)本件原告於97年8月14日委由嘉成報關行向被告機關報運 出口BEAN THREAD (100%綠豆)3KG×8BAGS/CTN成品:100% 純綠豆製造粉絲乙批,經海關通關系統電腦核定按C3(貨 物查驗)方式通關,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 ,經被告機關查驗取樣化驗結果,綠豆粉含量約80.84%, 核有虛報出口貨物品質規格之事實。嗣被告機關依據前揭 經濟部工業局93年9月15日工證化字第09302180710號外銷 品原料核退標準及原告曾沖退進口原料稅之進口報單第AW /96/3610/2322號(尚有餘額),函請保稅退稅處核算可能 溢沖退之進口原料稅額,經該處以97年10月31日總保三字 第0971000546號函復略以:㈠原申報出口報單核計可退稅 額為31,443元。㈡本案綠豆粉含量僅約80.84%,與前揭核 退標準規格「100%綠豆原料製成者」不符,復查尚無規格 「綠豆粉含量約80.84%」之其他原料核退標準,依規定不 予核退。被告機關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4項之規定 ,處以溢額沖退稅額2倍之罰鍰計62,886元。原告不服,



主張本件沒有沖退稅,無溢退稅之事。於4月底保稅退稅 處也因一個據說市售粉絲有添加其他澱粉全面封殺退稅, 自4月底以後即沒有再核准退稅,且被告機關未核發第三 聯退稅專用出口副報單如何退稅云云,申經被告機關復查 決定以,㈠查本案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原申報為「 Y」,另證明文件核發欄原申報為聯別3及份數1,且報單 續頁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等情事 ,均可證明本案係屬加工外銷貨物沖退進口原料稅捐案件 。按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 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2倍 至5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 第1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4項所明定,此條項之違章行為 以虛報出口貨物之品質規格,而得以溢額沖退稅捐即已構 成,不以完成沖退稅捐為要件,法文意旨甚明,原告無從 解免其應負之違章責任。㈡經查系案貨物所用之進口原料 非屬取消退稅項目,且依保稅退稅處(97年10月31日)總 保三字第0971000546號函復:「原申報出口報單核計可退 稅額為31,443元」,是以,本案貨物如未涉虛報加工外銷 貨物之品質規格者,自可依規定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捐, 原告所稱「全面封殺退稅」與事實不符等由,駁回其復查 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略以:㈠本件報單第DA /BE/97/Y579/5350號,海關沒有核發第三聯退稅副報單如 何溢退稅。㈡自4月底保稅退稅處,即因一個沒有確實的 理由,故意刁難所有出口廠商,雖有綠豆100%仍然沒有核 退稅款等語。訴願決定以:㈠報運貨物出口,是否涉有虛 報行為,係以報單所申報者與實際出口貨物是否相符為認 定依據;復按出口貨物,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貨 物輸出人盡誠實申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 規格、價值等之義務,如有虛報情事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者,即已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自應受處罰。經查本 案出口貨物,原申報貨名為「BEAN THREAD(100%綠豆) 純綠豆製造粉絲」,惟經被告機關查驗並取樣送鑑定結果 ,為「綠豆粉含量約80.84%」之貨物,其規格與原申報不 符,是原告涉有虛報出口貨物規格之行為,至臻明確。㈡ 查原告於本案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原申報為「Y 」 ,另證明文件核發欄原申報為聯別3及份數1,且報單續頁 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準此,可 證明本案貨物核屬加工外銷申請沖退原料稅款之案件,殆 無疑義;又本案貨物經檢驗結果,綠豆粉含量僅約80.84% ,與經濟部工業局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核定之規格「100%



綠豆原料製成者」不符,且查無該局所定規格「綠豆粉含 量約80.84%」外銷品原料核退之通案標準,依規定即不予 核退,則原告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而涉及溢退進口 原料稅額之違章情事,足堪認定,依前開說明,即應受處 罰。從而,被告機關核認原告涉有虛報出口貨物規格,溢 沖退進口原料稅額之情事,審酌其違章情節,於裁量權範 圍內,按保稅退稅處所核算溢沖退進口原料稅額31,443元 處2倍之罰鍰計62,886元,並無不當。㈢至原告主張4月底 保稅退稅處全面封殺退稅,雖有綠豆100%仍然沒有核退稅 款乙節。經查本案貨物所用之進口原料非屬取消退稅項目 ,且依保稅退稅處97年10月31日總保三字第0971000546號 函復:「原申報出口報單核計可退稅額為31,443元」是以 ,本案貨物如未涉虛報加工外銷貨物之品質規格者,自可 依規定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捐。次查原告訴願書所檢附之 另案第BE/97/V048/2401號出口報單影本中,並未申報由 綠豆製造之成份含量,依保稅退稅處97年6月30日保退三 科二股第397號函說明⒍「...請貴公司提供本產品 製程說明及用料表,以供核辦;如非100%綠豆原料製程者 ,則應另向工業局申請退稅標準供將來核退,本案因無適 用標準,不予退稅。」是以,原告稱「雖有綠豆100%仍然 沒有核退稅款」核與事實不符等情,將原處分予以維持, 駁回訴願。
(三)查,原告於97年8月14日委由嘉成報關行向被告機關報運 出口BEAN THREAD (100%綠豆)3KG×8BAGS/CTN成品:100% 純綠豆製造粉絲乙批,經海關通關系統電腦核定按C3(貨 物查驗)方式通關,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 ,該出口報單「證明文件核發」欄載明聯別3及份數1,且 報單續頁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等 情,有前揭第DA/BE/97/Y579/5350號出口報單及該報單續 頁所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附原處分 卷可稽,顯見本案貨物核屬加工外銷申請沖退原料稅款之 案件無疑。按報運貨物出口,是否涉有虛報行為,係以報 單所申報者與實際出口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依據;另出口 貨物,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貨物輸出人盡誠實申 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規格、價值等之義 務,倘有虛報而具有故意或過失情事,即已違反誠實申報 之作為義務,自應受處罰。系爭出口貨物,原申報貨名為 「BEAN THREAD(100%綠豆)純綠豆製造粉絲」,已如上 述,惟經被告機關查驗並取樣送請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華友公司)以「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



檢驗方法鑑定結果,為「綠豆粉含量約80.84%」之貨物, 其規格與原申報不符之事實,有華友公司檢驗報告在卷( 原處分卷)為據,查華友公司「藥物及工業衛生認證實驗 室」係「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實驗室第0584號」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工業衛生認證實驗室第020號」, 應具有相當之鑑驗能力與公信力;且經本院以99年4月20 日中高行祥忠98簡字第0990001082號函請該公司查明以「 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檢驗方法檢驗「綠豆成分相 對含量百分比」,於檢驗過程中是否會減損原有綠豆成分 相對含量百分比?其理由為何?」經該公司99年4月28日 (99)華公字第99042801號函復稱:「說明:本實驗室 於檢驗過程中,以市售龍口純綠豆粉絲為對照標準物質。 以同樣方法『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檢驗,龍口 純綠豆粉絲之綠豆粉含量為100﹪...。以同樣方法 『紫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檢驗,若檢驗過程中會減 損原有綠豆成分相對含量百分比,則龍口純綠豆粉絲之綠 豆粉含量亦會減少,不可能為100﹪。以同樣方法『紫 外光/可見光分光光譜儀』檢驗,於檢驗過程中不會減損 原有綠豆成分相對含量百分比」等語,此亦有本院及華友 公司前開函在卷(本院卷第92、93頁)可佐,是華友公司 以市售龍口純綠豆粉絲為對照標準物質,並以同上檢驗方 法檢驗「綠豆成分相對含量百分比」,可檢驗出龍口純綠 豆粉絲之綠豆粉含量為100﹪,則華友公司以相同之檢驗 方法檢驗結果,原告之系爭貨品「綠豆粉含量約80.84%」 ,核屬可採。至原告於98年12月1日自行送請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檢驗者(本院卷第62、63頁),依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之試驗報告載明係參照CNS1484、5033檢驗法試驗,該 試驗法(97年9月30日修訂發布)用語釋義2.2綠豆粉絲記 載:本品係以50%以上之綠豆澱粉為原料,添加其他食用 澱粉或食用穀粉,經加水攪拌...之長條形製品,俗稱 冬粉;及6檢驗6.3溶水乾物重量之測定:...稱取溶於 水之成分乾物重量並計算其百分率,即為溶水乾物重量( 本院卷第64頁)。可見CNS1484、5033檢驗法試驗並非檢 驗綠豆含量百分比,尚無法憑以證明出口貨物為100%純綠 豆製造粉絲規格之依據;另CNS1485、6030同屬檢驗粉絲 (冬粉)溶水乾物量之檢驗方法(本院卷第72頁),同上 說明,亦不得作為鑑驗純綠豆製造粉絲規格之依據甚明。 是原告涉有虛報出口貨物規格之行為,足以認定。查原告 報運系爭貨物出口,應注意、並能注意盡誠實申報所運貨 物名稱、數量、品質、價值及規格等之義務,其竟因不注



意致虛報系爭出口貨物規格,揆諸上揭說明,即應就其過 失違章行為負責,從而,被告機關核認原告涉有虛報出口 貨物規格,溢沖退進口原料稅額之情事,審酌其違章情節 ,於裁量權範圍內,按保稅退稅處所核算溢沖退進口原料 稅額31,443元處2倍之罰鍰計62,886元,於法並無不合。 原告主張假設檢驗報告一切如法,確定成分不足需罰款者 ,應罰不足部分,即粉絲出口時申報綠豆含量100%,抽驗 含量為80.84%,不足19.16%乘上31,443元,再乘以2倍罰 款,正確罰鍰應為12,049元云云,難謂有據。綜上所述, 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也無不 合。原告訴訟論旨所指各節,尚非可採,其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而 為判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第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胡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上訴;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 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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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鉅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