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99年度,985號
TCEV,99,司中調,985,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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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並未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並提出相 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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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