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調解,由相對人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間起,陸續參加以伊 為會首之數個互助會,竟於得標後未能給付會款,迄今連同 利息已積欠伊新台幣(下同)2,633,200 元。又相對人另向 伊借款4,279,000 元,並簽發同額本票為擔保,嗣經迭經催 討,亦未獲付款,共積欠伊6,912,200 元等語,為此聲請調 解。
三、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此有聲請人所附之 戶籍謄本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故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