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985號
TCEV,99,中補,985,201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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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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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