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70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342,466元,應徵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中 華 民 國 9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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