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1467號
TCEV,99,中簡,1467,201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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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林秀春
被   告 張為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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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