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9年度,101號
LTEV,99,羅簡,101,2010060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蘭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5月4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