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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