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99年度,122號
CPEV,99,竹北小,122,2010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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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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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