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雷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33,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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